# 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民事與刑事界限探析## 引言2021年"9.24通知"發布後,中國內地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形成了一個共識:不禁止公民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但若違背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護,風險自擔。由於虛擬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這導致近年來法院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的受理變得越來越困難,而刑事立案的門檻則相當高。然而,司法實踐中對主流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度正在提升。有時甚至會出現一些極端情況,即純粹的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也可能被當作刑事案件處理。因此,明確區分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變得尤爲重要。本文將通過一個具體案例,深入分析這一問題。## 一、案件概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份判決書((2024)粵06刑終300號)揭示了以下案情:2022年5月至6月期間,葉某某虛構投資項目,承諾高額回報,誘使伍某某、陳某某、葉某坤等人進行投資,共計價值250萬元人民幣(其中葉某坤投資了價值50萬元的USDT)。葉某某獲得資金後,將大部分用於個人消費和債務償還。後因無力支付利息和退還本金,被害人報案。法院審理後,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葉某某上訴後,佛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律師的主要觀點是:1. 葉某某與被害人之間屬於民間借貸關係;2.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葉某某收取了葉某坤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這兩點意見均未被一審和二審法院採納。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將被告人收到的USDT直接描述爲"款項",這一定性存在爭議。嚴格來說,公民使用法定貨幣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後自行投資虧損,法律通常不會提供保護。但如果虛擬貨幣被他人詐騙,是否應受法律保護?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主流虛擬貨幣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保護,但這需要明確區分民事投資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從"民事糾紛"到"刑事詐騙":認定的標準是什麼?以詐騙罪爲例,"民事糾紛"和"刑事詐騙"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爲。本案中,法院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包括:1. 被告人承認將部分投資款用於償還先前債務;2. 被告人表示將部分資金用於放貸和投資虛擬貨幣;3. 銀行流水顯示,葉某某在收到一筆100萬元投資後,次日即用43.8萬元購買奔馳轎車;4. 葉某某收取投資款時已負有外債,且無房產;5. 葉某某收取投資款時,月收入僅7千-8千元,但每月需支付1萬元車貸,入不敷出;6. 爲應對被害人追償,葉某某制作虛假虛擬貨幣轉帳記錄,直至案發前仍未積極籌款還款。綜合這些因素,法院認定葉某某存在詐騙行爲。在實踐中,單一因素可能不足以認定詐騙,但多項因素結合後,很難辯解。除非葉某某能提供確實使用被害人資金進行投資的證據。## 三、虛擬貨幣可作爲詐騙對象在葉某某案中,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法院認可了價值50萬元的USDT作爲投資"款項"。盡管辯護律師認爲難以證明葉某某收到了這筆虛擬貨幣(由於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的匿名性),但法院基於以下證據作出了判斷:1.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2年6月28日葉某某回復"收到",確認了葉某坤轉帳50萬元等值USDT的事實;2. 葉某某在筆錄中一直承認收到了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法院認爲: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可以作爲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因此,認定葉某某詐騙了葉某坤價值50萬元的USDT。## 四、實務判斷:投資者損失不等同於詐騙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並非全部都構成詐騙犯罪。損失並不必然意味着詐騙,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必須依據法定標準來劃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通常會考慮以下關鍵因素:### (一)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是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司法機關會判斷行爲人在發起虛擬貨幣項目或募集資金時,是否從一開始就打算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如果行爲人有真誠經營的意圖,但因技術、市場等原因導致失敗,一般屬於投資風險;反之,如果明知項目虛假或無能力履約,仍以虛構手段誘騙投資,往往會被認定爲詐騙。### (二)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爲?詐騙罪的實施行爲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在虛擬貨幣領域中表現尤其典型。例如:1. 編造不存在的虛擬貨幣平台;2. 宣稱"區塊鏈技術突破""國家背書""已獲上市批準"等明顯不實信息;3. 故意隱瞞資金用途、挪用事實或兌付風險。如果行爲人通過這些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轉移財產,就滿足了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三)受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詐騙罪的本質是"通過欺騙使他人自願交出財產"。因此,司法機關會進一步審查:受害人是否因被誤導而作出投資決策?這一點是區分詐騙和民事糾紛的關鍵。例如:如果投資人在接受充分風險告知後仍主動參與高風險項目,即便最後虧損,也難以構成詐騙;但若是因相信虛假的盈利預期或根本不存在的項目而作出投資,就可能認定爲被騙。### (四)資金流向和用途是否真實、合法?司法實踐中還會追查資金的真實去向。如果資金被迅速轉移、分散,甚至用於個人消費、賭博等非法用途,或者根本沒有投入項目建設,這將強化"非法佔有"的判斷。反之,如果資金用於實際項目投入,財務帳目可查,即便項目失敗,也更可能被認定爲民事糾紛而非詐騙。## 五、結語虛擬貨幣投資領域機遇與風險並存,投資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必須警惕潛在的法律風險。從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呈現出"民刑交織"的復雜趨勢,而刑事詐騙作爲常見指控,其適用需要司法機關嚴格把握法律標準。對普通投資者而言,應謹慎對待所謂的"內幕消息""國家扶持""穩賺不賠"等說法,增強風險意識,審慎決策。一旦遭遇損失,也應理性評估維權路徑,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走民事訴訟還是尋求刑事立案。雖然虛擬世界無形,但法律標準不能模糊。只有在規範中前行,才能實現技術發展與法治保障的動態平衡。
虛擬貨幣投資糾紛:民事與刑事界限如何劃分
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民事與刑事界限探析
引言
2021年"9.24通知"發布後,中國內地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形成了一個共識:不禁止公民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但若違背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護,風險自擔。由於虛擬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這導致近年來法院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的受理變得越來越困難,而刑事立案的門檻則相當高。
然而,司法實踐中對主流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度正在提升。有時甚至會出現一些極端情況,即純粹的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也可能被當作刑事案件處理。因此,明確區分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變得尤爲重要。本文將通過一個具體案例,深入分析這一問題。
一、案件概述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份判決書((2024)粵06刑終300號)揭示了以下案情:
2022年5月至6月期間,葉某某虛構投資項目,承諾高額回報,誘使伍某某、陳某某、葉某坤等人進行投資,共計價值250萬元人民幣(其中葉某坤投資了價值50萬元的USDT)。葉某某獲得資金後,將大部分用於個人消費和債務償還。後因無力支付利息和退還本金,被害人報案。
法院審理後,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葉某某上訴後,佛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律師的主要觀點是:
這兩點意見均未被一審和二審法院採納。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將被告人收到的USDT直接描述爲"款項",這一定性存在爭議。嚴格來說,公民使用法定貨幣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後自行投資虧損,法律通常不會提供保護。但如果虛擬貨幣被他人詐騙,是否應受法律保護?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主流虛擬貨幣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保護,但這需要明確區分民事投資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從"民事糾紛"到"刑事詐騙":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以詐騙罪爲例,"民事糾紛"和"刑事詐騙"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爲。
本案中,法院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包括:
綜合這些因素,法院認定葉某某存在詐騙行爲。在實踐中,單一因素可能不足以認定詐騙,但多項因素結合後,很難辯解。除非葉某某能提供確實使用被害人資金進行投資的證據。
三、虛擬貨幣可作爲詐騙對象
在葉某某案中,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法院認可了價值50萬元的USDT作爲投資"款項"。盡管辯護律師認爲難以證明葉某某收到了這筆虛擬貨幣(由於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的匿名性),但法院基於以下證據作出了判斷:
法院認爲: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可以作爲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因此,認定葉某某詐騙了葉某坤價值50萬元的USDT。
四、實務判斷:投資者損失不等同於詐騙
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並非全部都構成詐騙犯罪。損失並不必然意味着詐騙,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必須依據法定標準來劃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通常會考慮以下關鍵因素:
(一)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是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司法機關會判斷行爲人在發起虛擬貨幣項目或募集資金時,是否從一開始就打算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如果行爲人有真誠經營的意圖,但因技術、市場等原因導致失敗,一般屬於投資風險;反之,如果明知項目虛假或無能力履約,仍以虛構手段誘騙投資,往往會被認定爲詐騙。
(二)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爲?
詐騙罪的實施行爲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在虛擬貨幣領域中表現尤其典型。例如:
如果行爲人通過這些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轉移財產,就滿足了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三)受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詐騙罪的本質是"通過欺騙使他人自願交出財產"。因此,司法機關會進一步審查:受害人是否因被誤導而作出投資決策?這一點是區分詐騙和民事糾紛的關鍵。
例如:如果投資人在接受充分風險告知後仍主動參與高風險項目,即便最後虧損,也難以構成詐騙;但若是因相信虛假的盈利預期或根本不存在的項目而作出投資,就可能認定爲被騙。
(四)資金流向和用途是否真實、合法?
司法實踐中還會追查資金的真實去向。如果資金被迅速轉移、分散,甚至用於個人消費、賭博等非法用途,或者根本沒有投入項目建設,這將強化"非法佔有"的判斷。
反之,如果資金用於實際項目投入,財務帳目可查,即便項目失敗,也更可能被認定爲民事糾紛而非詐騙。
五、結語
虛擬貨幣投資領域機遇與風險並存,投資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必須警惕潛在的法律風險。從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呈現出"民刑交織"的復雜趨勢,而刑事詐騙作爲常見指控,其適用需要司法機關嚴格把握法律標準。
對普通投資者而言,應謹慎對待所謂的"內幕消息""國家扶持""穩賺不賠"等說法,增強風險意識,審慎決策。一旦遭遇損失,也應理性評估維權路徑,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走民事訴訟還是尋求刑事立案。
雖然虛擬世界無形,但法律標準不能模糊。只有在規範中前行,才能實現技術發展與法治保障的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