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廣場專屬 #WXTM创作大赛# 正式開啓!
聚焦 CandyDrop 第59期 —— MinoTari (WXTM),總獎池 70,000 枚 WXTM 等你贏!
🎯 關於 MinoTari (WXTM)
Tari 是一個以數字資產爲核心的區塊鏈協議,由 Rust 構建,致力於爲創作者提供設計全新數字體驗的平台。
通過 Tari,數字稀缺資產(如收藏品、遊戲資產等)將成爲創作者拓展商業價值的新方式。
🎨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7日 17:00 - 8月12日 24:00(UTC+8)
📌 參與方式:
在 Gate廣場發布與 WXTM 或相關活動(充值 / 交易 / CandyDrop)相關的原創內容
內容不少於 100 字,形式不限(觀點分析、教程分享、圖文創意等)
添加標籤: #WXTM创作大赛# 和 #WXTM#
附本人活動截圖(如充值記錄、交易頁面或 CandyDrop 報名圖)
🏆 獎勵設置(共計 70,000 枚 WXTM):
一等獎(1名):20,000 枚 WXTM
二等獎(3名):10,000 枚 WXTM
三等獎(10名):2,000 枚 WXTM
📋 評選標準:
內容質量(主題相關、邏輯清晰、有深度)
用戶互動熱度(點讚、評論)
附帶參與截圖者優先
📄 活動說明:
內容必須原創,禁止抄襲和小號刷量行爲
獲獎用戶需完成 Gate廣場實名
加密從業者,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嗎?
引言
最近遇到了兩個有關加密行業從業者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犯罪的諮詢,所以有必要針對這個問題專門寫一篇小文進行分析,以期對加密行業從業者中的普通員工或高管、領導提供參考,明晰法律紅線,共同正向建設web3.
一、拆解職務侵佔的刑法構成
如果從我國《刑法》規定上看職務侵佔罪,其實並不復雜——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主體身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客觀行爲)。對於職務侵佔罪有三檔刑期:一般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行爲後果)。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犯罪的立案標準爲3萬元,門檻還是很低的。
二、加密行業的特殊性
自2017年“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後,內地的發行虛擬貨幣融資(融幣)的所有項目被叫停,部分在內地運營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遷出中國;2021年“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後,內地所有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被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交易所在中國內地完全失去合規運營的法律依據,悉數遷出到海外。
對於其他涉虛擬貨幣的業務活動,如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和信息中介等等業務活動在內地也被禁止。
目前國內相對安全的加密創業一般是區塊鏈項目(不涉及到發幣)、虛擬貨幣錢包公司等。
雖然,“9.24通知”禁止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內地居民提供服務,但是以華人背景成立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中的內地用戶數量仍然佔比一半以上;內地的深圳、杭州、上海等地還有一些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技術團隊、客服團隊。
這種情景在其他行業並不多見——國家政策上宣布某項業務非法,但是實際上該業務還在內地“穩健”的存在,甚至現在司法機關還會和這些境外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公司進行某種形式的司法“合作”。比如國內司法機關向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調證申請,並將相關證據作爲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
三、幣圈員工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嗎?
如上所述,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是一家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境外公司(如虛擬貨幣交易所),或者其在國內的分支機構、實控公司等能成爲職務侵佔罪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嗎?
這就不得不提北京市高院官方帳號在《借職務之便“獲取”虛擬貨幣行不行?法院:刑!》一文中的觀點: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被害人(公司)的項目涉及虛擬貨幣,理應風險自擔,不受法益保護等意見。法院則認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及公司(被害人)項目性質並不影響依據查明的事實及相應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爲予以法律評價。
簡單翻譯一下就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業務場景中,如果交易所的員工存在職務侵佔等犯罪行爲時,其並不會因爲交易所自身的業務是否在內地合法或違法就不評價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如何證明張三或李四就是某個虛擬貨幣交易所或其他加密行業公司的員工呢?表層上以從有無籤訂《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等形式上判斷,更重要的是看公司有無對員工有管理、支配給付勞動報酬等職能。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或其他加密行業的公司,在現實操作中一般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僱傭員工,可能會採用勞務公司等“中介機構”或其他實控公司(在內地並不經營涉幣類業務)作爲勞動用工主體;當然也有更加“灑脫”的web3用工模式——不籤訂任何的勞動合同,直接以USDT或其他代幣發放工資。此時,如何確定職務侵佔罪的被害人身分在實務中有很大爭議。作爲控告方(公訴方)或辯護方都可以“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來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涉案的資金、財物是虛擬貨幣,是否構成相應犯罪呢?以職務侵佔罪爲例,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屬於公司的USDT、ETH、BTC等虛擬貨幣構罪的話,實務中爭議可能不大,因爲這些主流的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已經成爲司法理論和實務上的共識了;但是,如果侵佔的公司自己發行的代幣呢?或者是侵佔某種未來的預期利益(比如還未解鎖、上市的代幣)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這些都是爭議巨大的領域,也是專業的web3律師(無論是做辯護還是控告)大有可爲的領域。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加密行業的適用
對於一些加密從業者,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法律場景:可能同時涉及到職務侵佔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比如在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一文中,提到的“石某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案”。
大概案情:石某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引進其他公司與本公司的合作業務(虛擬貨幣獎勵)中,非法收受其他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608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前述兩公司合作開展的虛擬貨幣業務中,通過本公司的多個帳號將虛擬貨幣變現後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帳戶,非法佔有本公司的財物共計366萬元。
最終,石某玉被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判決認定同時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結語
在去年12月就傳出以幣安爲代表的一些虛擬貨幣交易所開始嚴查內部腐敗問題,今年3月份爆出的幣安員工老鼠倉事件其實是加密行業的“滄海一粟”;由於虛擬貨幣行業中的中心化機構並不能像傳統金融、證券機構被嚴密監管,加密機構從業者的內幕交易、與做市商、項目方的內外勾結等事件確實層出不窮。但是這些事件的違法成本又很低,查處的難度也較大(除非犯一些低級錯誤);站在辯護律師的角度看,涉幣類職務侵佔犯罪或非公受賄犯罪辯護的空間也相對較大。
但是,從幣安、歐意等一些大所的動作來看,未來對於內部腐敗的打擊力度只會越來越大。再加上新加坡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對於web3產業的合規監管越來越嚴格,劉律師相信像虛擬貨幣交易所或者其他加密行業的內部合規發展會與傳統的互聯網公司不斷趨同甚至進化。